退休申請及相關給付

項目

法令規定內容

注意事項

退休

1.   退休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2.   任職五年以上,滿六十五歲及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命令退休。任職五年以上,滿六十歲及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3.   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4.   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1.辦理時應附:

a.退休事實表五份

b.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c.相片四張

d.經歷證件一冊(含歷次職務任卸命令 、服務證明、最近三年考核)

2.自願退休人員應加附奉准自願退休文件影本

  3.退休案奉核定後舊制年資由縣政府支給,新制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

服務獎章獎勵金

退休核定後儘速提出

一等:一○、八○○元

二等:七、二○○元

三等:三、六○○元

 

1.申請表二份

2.獎章證書正本一份

3.以退休時,所頒最高等次請領

公保養老給付

1. 得請領之日起二年內;惟請儘速提出

2. 標準詳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保險年資之核計,未滿一年之零星月數不計,其間如有中間年資應予扣除)

1.領取給付收據一份

2.退休核定函及證書等影本

3.加保未滿五年,不予給付

4.舊制年資之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

福利退休互助

1.不須申請,由核定機關副知住福會逕行辦理

2. 參加互助未滿七年,每滿一年補助一個互助俸額,七年以上每年增給兩個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為限

1.附收據一份(核定後再附)

2.申核定機關副知住福會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