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相關規定:
結婚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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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
婚假 |
1.婚假十四日。 2.公務人員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者,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3.教師除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
附結婚證書影本一份 |
結婚補助 (原生活津貼) |
1.應於結婚日起三個月內申請。
2.補助二個月本薪(俸)額。 3.夫妻二人均可申請,惟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補助。 |
1.結婚證書影本一份。 2.辦妥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參加健保 | 配偶本身無職業者,始得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法令依據 | 1.教師請假規則。 2.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3.全民健康保險法。 |
懷孕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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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
產前假 |
1.懷孕者給產前假八日,並應於分娩前請畢。 |
產檢手冊 |
娩假 |
1.娩假四十二日,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 2.教師於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且經醫療機構或偏遠地區未設醫療機構之醫師證明 ,確有需要假者,得分娩前申請娩假。 |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流產假 | 1.懷孕五個月以上者,四十二日。 2.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者,二十一日。 3.懷孕未滿三個月者,十四日。 4.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證明上應附註妊娠幾週) |
陪產假 |
1.配偶生產或懷孕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三日。 2.應於分娩日前後三日內(合計七日)請畢,逢例假日得順延,每次應至少半日。 |
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之證明或補附出生證明或已辦妥出生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
生育補助 | 1.應於生育後三個月內申請。 2.補助二個月薪俸額(本俸)。 3.未滿五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 |
1.申請表一份。 2.出生證明正本一份。 3.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4.如配偶亦為軍公教人員,應另檢 附未申請本項補助之證明。 |
嬰兒加入健保 |
1.夫妻如均以本人身分要保時,請擇保費較低之夫妻一方投保。 2.扣繳出生當月整月保費。 |
1.戶口名簿影印本(需已為出生登記)。 2.出生證明書 |
法令依據 | 1. 教師請假規則。 2.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3.全民健康保險法。 |
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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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分 |
支給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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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暨獨立學院 |
公立 |
13600 |
私立 |
3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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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部 |
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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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後二年,二、三專 |
公立 |
10000 |
私立 |
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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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部 |
1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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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前三年 |
公立 |
7700 |
私立 |
2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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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中 |
公立 |
3800 |
私立 |
1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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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職 |
公立 |
3200 |
私立 |
1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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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給自足班 |
7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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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班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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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中(小) |
公私立 |
500 |
說明: 一、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申請期限:註冊日起3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三、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四、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 職 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五、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 女 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六、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 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七、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八、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九、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及普通班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實用技能班(學程)第二、三年段者,子女教育補助按高職自給自足班、私立高職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 十一、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第二部(乙部)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按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以上學校標準支給。 |
眷屬死亡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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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應準備相關證件暨注意事項 |
眷屬喪葬津貼 |
1.父母配偶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三個月。 2.子女年滿12歲未滿25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二個月;
3.子女已為出生登記未滿12歲死亡,給付死亡當月保險俸給一個月。 |
1.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各一份。 |
喪葬補助 (原生活津貼) |
1.父母配偶死亡補助五個月薪俸額(本俸)。 2.子女死亡補助三個月薪俸額(本俸)。 3.惟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超過20歲以上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實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
1.申請表一份。 2.死亡診斷書或死亡所在地檢警機關出具之合法證件。 3.死者之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申請人現戶籍地之戶籍謄本各一份(可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 4.未重複請領切結書或證明。 |
健保退保 | 死亡當月之健保費不必繳納 | 繳回原領用之健保卡 |
喪假 |
1.父母配偶喪假十五日、子女喪假十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
配偶之父母死亡時喪假 | 1.喪假十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死亡時喪假 | 1.喪假五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
兄弟姊妹死亡時喪假 | 1.喪假五日。得分次申請,每次不得少於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訃文或死亡證明書 |
法令依據 | 1.公教人員保險法。 2.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3.教師請假規則。 4.全民健康保險法。 |
當取得碩士學位時改敘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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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注意事項 |
改敘薪級 |
1.取得研究所學歷自245元起敘薪級,另採計曾任四條二款以上及服兵役之優良年資,申請改敘者自審定之日生效,學歷與經歷牴觸者擇一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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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手續 | 檢附下列證件影本: 1.最高學歷之畢業證書一份。 2.原學歷證書一份。 3.歷年成績考核通知書各一份。 4.留職停薪或復職公文一份。 5.核准進修公文一份。 |
取得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後,請務必立即將左列相關證件送到人事室。 |
補發扣薪資 |
1.補發生效日至目前的薪級、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差額。 2.自八月一日生效者含考核獎金差額。 3.追扣公保、福利互助、退撫基金調整差額,必要時包括健保差額。 |
人事單位將核發核薪通知書給當事人,有關變更俸額、補發及追扣差額事宜由人事及總務處出納組逕予辦理。 |
服務年資(含私校年資) |
獎 勵 標 準 |
慰 問 金 |
十年 |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成績優良 |
4000元 |
二十年 |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二十年成績優良 |
6000元 |
三十年 |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三十年成績優良 |
8000元 |
四十年 |
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四十年成績優良 |
10000元 |
等次(含私校年資) |
獎 勵 標 準 |
獎勵金標準 |
三 等 |
連續任職滿十年成績優良 |
3600元 |
二 等 |
連續任職滿二十年成績優良 |
7200元 |
一 等 |
連續任職滿三十年成績優良 |
10800元 |
於退休時換發,惟以最高等次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