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內國中教職員請假規則簡表
假別 |
日數 |
要件 |
備註 |
事假 |
公務人員
5天 |
1、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2、須以親筆填具請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職。
3、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 |
1、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2、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且每次得以時計。 3、教師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7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由學校支付。
|
教師 7天 |
|||
家庭照顧假 |
7天 |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踵、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
病假 |
28天 |
1、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2、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
1.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 2.病假每次得以時計。 |
生理假 |
12天 |
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
婚假 |
14天 |
1、有結婚事實者。
2、附有喜帖或結婚證書影本。 |
結婚前七日可提出申請,結婚當時未請假者;得於事後補給假,但以結婚之一個月內為有效,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
產前假 |
8天 |
有懷孕事實者。 |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分娩假 |
42天 |
1、因分娩者。
2、須呈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
分娩假得扣除例假日且應一次請畢,不得保留。 |
流產假 |
42天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
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
21天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
||
14天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
||
陪產假 |
3天 |
1、因配偶分娩者。
2、須呈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出生證明者。 |
應於分娩日前後三天(不含例假日)請畢,並得分次核給,每次至少半日。 |
喪假 |
15天 |
因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者。 |
1、喪假得依習俗分次申請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為限。
3、須檢附訃聞或死亡證明書及關係文件。 |
10天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者。 |
||
5天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 |
||
公假 |
視 |
1、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校長核准者。
3、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6、奉派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
7、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8、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校長核准者。
9、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校長核准者。
10、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
|
休假 |
7天 |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 |
初任人員於二月以後到職者,於連續服務滿十二個月後,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依事假備註(2)規定。第三年一月起,依左列規定給假。每年至少應修休假
十四日,每次休假至少半日。超過十四日者,自第十五日起按日支給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
14天 |
服務滿三年者,第四年起。 |
||
21天 |
滿六年者,第七年起。 |
||
28天 |
滿九年者,第十年起。 |
||
30天 |
滿十四年,第十五年起。 |
||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
視需要給假 |
1、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2、須呈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出生證明者。 |
|
原 因
|
要 件
|
期 限
|
申 請 檢 證
|
育 嬰
|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 |
期間以二年為 限,必要時得 再申請延長一 年。 |
1.申請人報告書(請敘明擬申請留職停薪起迄日期),教師請配合學期辦理。 2.戶口名簿或出生證明。 3.學校教師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取消以「學期」為單位之限制。
附註 1、公務人員申請者應於一個月前提出; 教師申請者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提出(臨時有急需或於娩假請畢後即請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2.留職停薪人員服務單位應於留職停薪屆滿前三十日前預為通知其於留職停薪期滿前二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屆期未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人員之事由外,視同辭職。 3.留職停薪期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4.申請留職停薪結束日期最多以子女滿三足歲時間為限。 |
侍 親
|
1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 親尊親屬老邁(65歲以 上)或重大傷病須待奉 者。 2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 須照護者 |
期間以二年為 限,必要時得 再申請延長一 年。 |
請檢附下列證件: 1.申請人報告書(請敘明擬申請留職停薪起迄日期),教師請配合學期辦理。 2.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齡六十五歲以上)。 3.重大傷病須由檢驗合格之醫院開具之證明文件,參酌刑法第十條重傷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之重大傷病範圍。 |
出國依親
|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 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 以上須隨同前往者 |
期間以二年為 限,必要時得 再申請延長一 年。 |
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並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辦理,函報時請檢附下列證件: 1.申請人報告書(請敘明擬申請留職停薪起迄日期),教師請配合學期辦理。 2.配偶因公奉派國外工作或進修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
進修學位
|
赴國內外大學院校進修 學位。 |
1以學年度為 基準並以二 年為限。 2如須延長者 ,由指導教 授出具證明 經學校同意 後,得至多 再延長一年 為限。但教 師國外進修 者,如因取 得學位需要 時,得再延 長一年。 3應配合學期 辦理。 |
1檢具申請書,入學通知單。 2依「高雄縣所屬各級學校在職進修實施要點」九十四學年度修正實施。 3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 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全時進修 ;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 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 務期限滿一年後得以賠償公費方式參 加留職停薪進修。 |
註: 一、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除第一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 責辦理。 二、留職停薪可能影響之權益如下,請妥慎考量: (一)留職停薪期間達考績(核)年度七個月以上者,當年不予考績(核)。 (二)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退休(職)年資,復職後亦不得購買年資。 (三)留職停薪期間,除育嬰、依親、侍親等原因辦理留職停薪者,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得發給 葬喪補助外,如發生其他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均不發給補助費。(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94.05.02局給字第0940061903號);但服兵役者留職停薪,仍得核予各項補助(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64.03.31六四局肆字第6905號、83.12.21.八十三局給字第41674號)。 (四)留職停薪期間如選擇公保退保者,如發生各項公保給付事故時,不得請領給付。 |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項 目 | 法令主要內容 | 法令依據 | 備 註 |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
|
一、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本縣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由本府統一發布停止辦公及上課。 二、風力未達前項停止辦公及上課標準之地區,因受地形、雨量、交通、水電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形自行決定,並報本府備查及通知所屬公教員工及學生。 三、因天然災害(颱風、地震、洪水)停止辦公上課期間,凡參與救災及直接與民眾接觸之機關仍應酌留必要人力,以應業務處理之必需。 四、天然災害發生後,公教員工之住所通往服務機關、學校途中,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等,在情形尚未解除前,得由該公教員工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並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實准予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五、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辦公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必經地區,經權責機關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各該公教員工由服務機關核實予以停止辦公及上課登記。 六、天然災害發生,高級中學(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停止上課時,公教員工家有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子女或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以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 七、各機關學校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不適用停止辦公及上課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