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申請及相關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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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法令規定內容 |
注意事項 |
退休 |
1. 退休前三個月提出申請 2. 任職五年以上,滿六十五歲及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應命令退休。任職五年以上,滿六十歲及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3. 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4. 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 |
1.辦理時應附: a.退休事實表五份 b.戶口名簿影本三份 c.相片四張 d.經歷證件一冊(含歷次職務任卸命令 、服務證明、最近三年考核) 2.自願退休人員應加附奉准自願退休文件影本 3.退休案奉核定後舊制年資由縣政府支給,新制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 |
服務獎章獎勵金 |
退休核定後儘速提出 一等:一○、八○○元 二等:七、二○○元 三等:三、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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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表二份 2.獎章證書正本一份 3.以退休時,所頒最高等次請領 |
公保養老給付 |
1. 得請領之日起二年內;惟請儘速提出 2. 標準詳公保現金給付請領書。(*保險年資之核計,未滿一年之零星月數不計,其間如有中間年資應予扣除) |
1.領取給付收據一份 2.退休核定函及證書等影本 3.加保未滿五年,不予給付 4.舊制年資之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 |
福利退休互助 |
1.不須申請,由核定機關副知住福會逕行辦理 2. 參加互助未滿七年,每滿一年補助一個互助俸額,七年以上每年增給兩個互助俸額,最高以二十個為限 |
1.附收據一份(核定後再附) 2.申核定機關副知住福會核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