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退休金以選擇月退休金較有保障

 

優 點

缺 點

一次退休金 1.社會傳統習俗,促使大多數人希望領取一次退休金,俾能在退休時刻即領到全額的退休給付。

2.金額龐大,可投資、創業或置產。

3.不致因機關解散或合併而影響其既得之給付權益。

4.自身壽命難以預期,對於身體較不健康者而言,支領一次退休金較月退休金能獲得更多利益。

5.政府給付一次退休金後,即無行政費用負擔。

1.易浪費耗盡,不符合安全感,對退休後生活缺乏安全保障。

2.除非退休人員之投資知識經驗豐富,否則可能會做出不當之投資運用,而影響退休後經濟生活之所需。

月退休金 1.提供退休人員終身收入來源,對其退休後生活較具安全保障。

2.不致發生浪費或運用不當情事。

3.合理之月退休金,能提供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所需。

4.退休人員對政府之信賴具有相當之向心力。

1.月退休金過低時,其對員工退休給付失其意義。

2.退休人員既得權益易受機關組織變更的影響。

3.為避免通貨膨脹之影響及壽命之延長,勢必得增加政府之費用或負擔。

4.政府之行政費用較大。

本室建議 1.純以數值大小比較,不考慮其他因素時:建議擇領月退休金
 ,至年資採計方面,請參照下列2.之說明。
2.綜合各種因素,以下列三種退休金支領方式最佳:

〈1〉擇領一次退休金:舊制年資愈多愈好。

〈2〉擇領月退休金時:

  • 舊制年資大於等於二十年時,以新制年資愈多愈好。
  • 舊制年資大於等於十五年而小於二十年時,以舊制年資
    十五年、新制年資二十年之組合最好。
  • 舊制年資小於等於十五年時,以舊制年資愈多愈好。

〈3〉倘公務人員新、舊制年資合計達三十五年以上或公立學校
     校長、教師合計達四十年以上之人員,擇領一次或月退休
     金時,以新制年資全採而放棄部分舊制年資方式較有利。
     詳如下註表之本表補充說明:

註表:
A.公務人員部分:

任職年資

可選擇核定年資方式

退休金給與

說明

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基數)

舊制:三十年以上

新制:五年一個月

舊制 三十年 九十 六十一

一、新制一次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二、新制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一年者,以一年計。

三、新舊年資應合併計算,但舊制年資仍依原規定最高採計三十年,新制年資可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

四、舊制年資累計不滿一年之畸零數,併入新制年資計算。

新制 五年 七•五
舊制 二十九年十一個月 八十九 五十九
新制 五年一個月 十一 八•五

B.公立學校校長及教師部分:

任職年資 可選擇核定年資方式

退休金給與

說明

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基數)

舊制:三十七年四個月

新制:三年六個月

舊制 三十七年 九十五 七十五

一、新制一次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

二、新制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一年者,以一年計。

三、符合增核給與,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符合增核給與,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以八十一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以增至百分之九十五為限。

四、舊制年資累計不滿一年之畸零數,併入新制年資計算。

 

 

新制 三年 四•五
舊制 三十六年 九十五 七十三
新制 四年
舊制 三十五年十一個月(放棄部分年資) 九十五 七十一
新制 三年六個月

 

(三)撫慰金:

依本法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前項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俸額暨本法第六條之規定,計算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同等級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之一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之一)

(四)其他照護:

(五)請領權權利之保障及期限:

(六)領受權利之喪失及暫停

(七)月退休給與之發放

 

注意事項:

  • 公教人員除困公傷病退休者外,須任職十五年以上、符合退休條件且年滿五十歲以上者,始得支領月退休金。
  • 公教人員任職滿二十五年,於年滿五十五歲時自願提前退休者,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 公教人員退休後如移民國外(大陸地區除外),只要未發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二、十三條之情事,仍得按期支領月退休金。
  • 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每半年發放一次,分別於每年一月十六日及七月十六日發放。
  • 月退休金人員之住址、指定入帳之帳戶如有變動,應主動通知月退休金支給機關,以確保本身權益。
  •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公庫支給之薪俸、待遇或公費之職務者,除工作報酬每月低於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者外,均應停止支領月退休金,俟不再任職後,始得恢復支領。
  • 依據銓敘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日台特二字第一五0四四三八號補充規定如下:
    • 因公傷病成殘命令退休,具有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合計未滿二十年擇領月退休金者,可選擇均以新制核算(以本俸二倍為基數內涵,每年2%計算),年資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或除新制年資按新制算法計算外,其舊制年資部分仍按舊制之基數算法(以本俸為基數內涵,給予核定年資%+60%之月退休金並可申請舊制年資之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至因公加給部分仍應依新制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之規定,並無原舊制月退休金一律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九十給與(教職員為百分之九十五)之適用。
    • 因公傷病成殘命令退休,具有新制施行前後年資合計逾二十年擇領月退休金者,除新制年資按新制算法計算外,其舊制年資部分仍按舊制之基數算法(以本俸為基數內涵,給予核定年資%+60%之月退休金並可申請舊制年資之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至因公加給部分仍應依新制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之規定,並無原舊制月退休金一律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九十給與(教職員為百分之九十五)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