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勤管理規範

 

共識與認知

〔請假是員工的權利,准假與否則是校長的權力〕員工除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先口頭、電話或委由同事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外,均應事先完成請假手續;校長得就請假人之理由與校務考量

,決定是否准假。

請假流程

校長差勤:填寫差勤登記卡代理人簽章人事人員登記至縣府人事室網頁線上差勤專區(差勤系統)登錄或提出申請。

員工請假:自填請假代理人簽章單位主管簽核知會人事室校長核定 人事人員登錄。

員工公差:自填公差單代理人簽章單位主管簽核知會人事室及會計室校長核定人事人員登錄。

員工公出:自填公出登記簿單位主管核定。

服勤規定

1.職員、工友、兼行政職務教師:每日上班九小時(上午7:30至下午16:30中午時間視校務及行政需要隨時支援待命,並視同上班時間)。 

2.導師(級任):每日上班八小時(上午7:30至下午16:00;中午依訓導處規定隨班作息並視同上班時間)

3.專任教師(科任):每日上班八小時(上午7:5012:00;下午12:1016:00,請假時間以滿八小時為一日計算)。

寒暑假期間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工友寒暑假期間實施彈性上班,每日上班時間為上午800至中午1200;惟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仍應全日上班,其餘教師依例不必到校,惟遇返校服務、

研究與進修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學校得隨時要求返校上班。

簽到(退)

本校自9921日起實施專任教師及導師免簽到退制度,惟仍請依規定時間出勤,其餘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每日仍應按時簽到(退)。

補(休)假

*經學校指派於上班以外時間參加研習、執行公務者,均可於事後六個月內補假,並以「時」為計算單位。(非屬學校指派性質而係屬自行參加者,自無請假或補假之問題)。

*加班每滿一小時(未滿一小時者不計且不得累計)得在六個月內補休假。

公傷假

公傷假申請要件: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者,得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申請公傷假應附表件:

1.申請人擬具事件報告書(敘明事件發生時之人、事、時、地、物)。

2.擬申請公傷假之起迄時間。

3.診斷證明書:任職機關或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設有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仍須檢具上關醫療機構之證明;如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申請公傷假注意事項:

1.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者,須申請人非主要肇事責任者,宜請警察機關開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等(車禍事故時檢附);若非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係於辦公場所突發疾病者,除須緊急送醫院診治,並附上開診斷證明書及服務機關學校內相關見證人員證明文件等。

2.每次申請期限:每次最長宜以3個月為限(以醫院所開立期限為核給依據),其期限在2年以內,例假日不予扣除。

3.申請公傷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申請公傷假,依授權規定由專任人事機構之學校自行核定,免再報縣府核備,惟另需至縣府人事室人事資料網路報送作業系統(高雄縣各機關學校申請公傷假線上登錄系統)登錄。

延長病假

申請延長病假應附証件:任職機關或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設有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仍須檢具上關醫療機構之證明;如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

申請延長病假注意事項:

1.教職員申請延長病假,均應先將每學年之事、病、休假請完畢後再檢具診斷證明書,逕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學校依授權規定自行核定。

2.延長病假不得扣除例假日,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另申請延長病假跨2學年度者,其假期之計算,得扣除第2學年度得請之事、病(休)假之日數。

3.教師申請延長病假經銷假上班未達一學期(以六個月計)又續請延長病假者,寒暑假期間應予併計延長病假。

4.申請延長病假期滿銷假上班應檢附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康復證明書]始得銷假上班。

5.教師申請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校長差勤

1.校長各類差假自95學年度起一律至「縣府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登錄。

2.以公假(差)申請赴國外(含大陸地區)者,以公文函報縣府教育局核准後,再至「縣府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登錄,並依公文登記假別(需於事由欄內加註縣府核准文號及前往之地點)。

3.現行校長以紙本方式辦理之差假程序,均改至「縣府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登錄。

4.校長因「個人事由」申請出國者,其差假報核程序,需至「縣府差勤電子表單系統」提出申請。

進入大陸

一、校長:

      除公務事由須先經函報縣府教育處核准之程序外,均依規定逕至縣府差勤電子表單系統申請,並請註明前往大陸地區。

二、教師:

除公務事由須先經學校同意並函報縣府教育處核准之程序

外,逕依學校差勤管理規定辦理,並請於假卡上加註前往大陸地區及聯絡資訊。

三、職員:

授權學校逕依其差勤管理規定自行核辦,並請於假單上加註前往大陸地區及聯絡資訊

附註: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返臺後,應於一星期內填具赴大陸地區人員返臺意見反應表,並依反應表內容格式確實填妥暨完成核定程序後送交人事單位存查;若有相關異常情形或問題反映,除由申請人於反應表填寫外,應由人事單位於縣府人事處人事資料網路報送作業系統中之「高雄縣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申請赴大陸地區線上登錄系統」報表中之「赴大陸地區相關意見、問題反映及需政府協助事項」欄位,依填表說明登錄相關資料。

  

人事室(人員)每月不定期對各處(室)抽查24次並將抽查情形列入記錄備查。

公差假

經機關長官派遣執行職務者謂之。可依規定支給差旅費;教師三天(含)以上之公差假得支代課鐘點費。如係例假日出差得於事後六個月之內補假。

公假

奉派或奉准參加與職務有關之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或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核給公假。

奉准之公假:指當事人自行申請經校長同意者。(如參加提高學歷之進修或其他自行報名之研習、活動等)不支任何費用及無補假之疑義。

奉派之公假:指校長因校務需要指派者。縣內外均得支差旅費(數額依相關規定支給),如係例假日得於事後六個月內補假。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課)

1.颱風來襲時,停止辦公及上課的一般標準:

根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的地區,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即達到全面停止辦公及上課之標準。這項風力係以蒲福風級表為認定依據。

2.地震時停止辦公上課的標準:

1)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2)地震發生後,各機關、學校之房舍或公教員工所居住之房屋未達停止辦公及上課(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之標準,因受地形、交通、電力供應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通行安全或辦公上課有困難者。

3. 洪水發生時停止辦公上課的標準:

各機關、學校之處所或公教員工住所積水,或通往機關、學校途中,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致交通工具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4. 停止辦公上課公教員工出勤處理方式:

1)由各該機關學校首長核准送人事單位以「停止辦公」登記,惟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

2)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因職務必須照常出勤,或因工作需要經機關、學校首長指定出勤者,即不得藉口停止辦公上課,而拒絕出勤。

3天然災害發生,國中以下學校個別宣布停止上課,其行政人員是否仍應照常出勤,係屬學校之行政權責,宜請各學校依權責辦理。

4員工因住家淹水或通往服務學校道路積水至無法行駛交通工具者,得報告學校,經查屬實者以停止辦公登記。

5教師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第5條至第9條情事而以停止上班登記者,其所遺課務同意比照公假另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支代課鐘點費 。

6天然災害發生時,高級中等(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以下學校如因特殊情形,個別宣布停止上課時,如家有國民中學以下子女乏人照顧時,其本人或配偶得有一人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准予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子女。有關停止辦公登記,並未侷限於父母雙方都是公務人員,祇要父或母一方是公務人員,即可由服務機關學校停止辦公登記,以照顧小孩。

5.各機關學校於天然災害發生時,除「全縣停止辦公及上課」仍由縣府統一登錄發布外,凡經各機關學校首長逕行決定停止辦公及上課者,依規定需至縣府「人事資料網路報送作業系統」登錄並電話通知縣府人事室二課及轉知各傳播媒體刊登,學校內相關單位人員仍應同時依「本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間通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出國

一、一般教師:

1)出國規定:教師如以「個人事由」申請出國者,以在寒、暑假或學期結束前無課業期間實施為原則,若擬於學期中申請者,由各校秉權責逕予覈實審酌,

2)請假方式:填具出國簽陳,將擬出國(含前往大陸地區)期間、前往國家及事由(如探親或旅遊……等)經學校同意即可;出國期間如遇有規定應到校出勤之期日者,該日則須依規定另以假卡提出申請。

二、兼行政職務之教師

1)出國規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規定享有休假,其休假以在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惟在不影響教學及校務推展之情形下,擬申請出國者,各校得以實際需要核實辦理,惟應以休假方式登記。

2)請假方式:

應以休(補)假方式申請,並覓妥職務代理人於假卡事由欄內註明擬前往國家及出國事由(如探親或旅遊……等),由學校自行核准完成請假手續。

三、出國期間係以奔喪、探親、就醫、、、等事實申請者、為避免過於浮濫,應由當事人檢據具足資證明文件,由學校視個案情形,逕與覈實審酌。

法令依據

高雄縣縣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補充規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高雄縣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