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勤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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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給假一覽表〈970708 〉 |
教師請假給假一覽表〈970708 〉 |
差勤管理作業規範 | |
高雄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請假給假一覽表通用版 〈970708 〉 | |
差勤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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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假Q&A |
教師請假規則〈980814修正〉 |
差假規定、留職停薪、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
〈970915府教學0970210429號函〉 |
本縣縣立中等學校教師兼課及代課注意事項〈98.2.24府教學0980050256號函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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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赴大陸作業規定 | |
高雄縣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作業管理要點〈99.10.08修正〉 |
高雄縣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作業流程〈99.10.08修正〉 |
〈99.10.08修正〉 |
〈99.10.08修正〉 |
差勤表格簽陳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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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觀光旅遊簽陳 | |
延長病假報告書 | |
天災受損請假簽 | |
留職停薪申請書 |
●其他訊息 |
1.各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 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又該延長上班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不包含「往 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期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6.11.19局給字第09600643222號函)。 2.公教人員於上班時間在家配合防疫噴藥得請家庭照顧假(高雄縣政府96.10.19府教體字第0960224239號函)。 3.本縣各級學校辦理遠足、童軍露營活動、校外教學活動暨畢業旅行等活動之帶隊老師,若活動有隔夜,每隔1夜得自行調、補課補假1天,補假方式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依據高雄縣政府96.11.16府教學字第0960263959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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